来源:澎湃新闻
香港对于数字资产的监管更进一步。
2月2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香港金管局”)针对数字资产和代币化产品发布两项现时生效的监管指引通告,分别名为“提供数字资产保管服务”和“销售及分销代币化产品通函”。
此前,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香港区块链协会荣誉主席于佳宁曾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全球数字资产市场的合规化、机构化是大势所趋。
有关提供数字资产保管服务的通告称,随着数字资产产业持续发展,香港金融管理局留意到认可机构对数字资产相关活动,尤其为客户提供数字资产保管服务的兴趣日益浓厚。
为确保认可机构保管的客户数字资产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相关风险得到妥善管理,香港金管局认为有需要就认可机构提供数字资产保管服务提供指引。香港金管局参考国际标准及做法,制定附件所载的预期标准,并赋予认可机构灵活性,可因应所保管的数字资产的性质、特点及风险制定相应的运作安排。
该指引适用于认可机构及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附属公司代客户持有的数字资产(即主要依赖加密及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技术的数字资产)的保管活动,但不包括有限用途数字代币。所涵盖资产包括虚拟资产、代币化证券及其他代币化资产。
香港金管局主要在管治及风险管理、分隔客户数字资产、保障客户数字资产、保管职能的转授与外判、披露、备存记录及客户数字资产对账、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持续监察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指引。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分隔客户数字资产方面,香港金管局明确指出认可机构应在独立的客户账户持有客户数字资产,与认可机构本身的资产分隔,以确保一旦认可机构无力偿债或进入处置程序时,能保护客户数字资产免受认可机构债权人的申索影响。
实施方面,如认可机构或(如属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其附属公司有意提供数字资产保管服务,应事先与香港金管局商讨,并向香港金管局显示并使其信纳它们符合本通告所载的预期标准及规定(及经不时修订的该等标准及规定)。
如认可机构或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附属公司已开展数字资产保管活动,应审视及按需要修订其系统与监控措施。该等认可机构或其附属公司已开展数字资产保管活动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应在上述通告日期起计6个月内通知香港金管局及确认其已符合附件所载的预期标准。
销售及分销代币化产品通函显示,香港金管局支持认可机构在代币化方面的举措,并对业界至今所取得的进展感到鼓舞。香港金管局认为现在是时候就代币化产品相关活动提供指引,为银行业提供清晰的监管要求,以支持业界继续创新及实现代币化可带来的好处,同时从消费者/投资者保障的角度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通函涵盖的代币化产品指利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表达的现实世界资产,但不适用于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以及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金管局不时发出的相关规定管限的代币化产品。
香港金管局指出,作为一般原则,现行有关销售及分销某产品的监管规定及消费者/投资者保障措施亦适用于以代币代化形式销售及分销的该产品。认可机构应确保它们评估及了解每项代币化产品的条款、特点及风险,并应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同时,认可机构向客户销售及分销代币化产品时,应制定足够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规定,并另行实施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应对相关代币化产品的特定风险与独特性质。
除上述一般原则外,认可机构应就代币化产品实施有关尽职审查、披露与风险管理的消费者/投资者保障措施。
实施方面,认可机构在从事代币化产品相关活动前,应先行实施充足的政策、程序、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确保符合本通告所载规定及其他适用规定,并事先与香港金管局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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