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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项目拉新返佣 如何防范传销犯罪?

    好的Web3项目,离不开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为此,许多项目方采取拉新返佣方式迅速吸引用户。但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涉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本篇文章,曼昆律师就深入分析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经典案例:EOS生态平台案,深入解析Web3项目触及传销犯罪的合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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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何被定性为传销?

    EOS生态平台是一个曾吸引45万会员、涉案金额超5亿的Web3项目,但该平台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传销组织,负责人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资产全数没收,核心团队9人获刑2-5年。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芝等人共同成立EOS生态平台(以下简称EOS平台 )传销组织,并通过互联网以EOS币为载体在全国开展传销活动。主要宣传方式是组织现场会、培训、建立微信群等。平台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 ,对外宣传可以通过EOS币每年增发的配送、利差交易、糖果空投、项目众筹抵押等方式获得收益,但实际该平台并无上述大部分盈利方式。

    参加者需要缴纳10-300个EOS币获得加入平台资格。成员加入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投资金额、所发展人员的数量、发展层级作为返利依据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参与人除按自身投入 的EOS币数量获得静态收益外,还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获得动态收益。

    EOS平台初创人员为被告人陈某芝、丁某动、丁某、李某岩、余某、王某飞 、孙某刚、周某政、张某林等9人,负责该平台的运营、策划、培训、宣传及日 常的管理、协调。被告人周某萍、陈某君、褚某界、王某兰、周某林加入后 ,积极参与推广和宣传,发展会员。各被告人通过上述传销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0)苏098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二年至五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的虚拟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追缴各被告人、传销参与人及其亲友等协助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某林、丁某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OS生态平台踩中的三大法律红线

    我国规制传销行为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接下来,曼昆律师就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为Web3创业者深入解析可能触及的传销犯罪红线。

    1.入门费用

    首先,用户需缴纳10-300个EOS币才能获得加入平台的资格,按照EOS币在案件期间(2018年-2020年)的最低市值计算,每名用户大致需要缴纳100元-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平台的资格。

    【风险提示】

    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入门费用”的解释很广,无论是缴纳费用还是购买商品、服务,都可以满足。当然单纯存在入门费用并不必然构成本罪,但缴纳该费用往往会与“多级返佣”和“虚假收益”相结合,即平台不存在真实的盈利模式,新人的入门费用为老人的收益来源,提升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风险。

    2.团队计酬

    其次,平台为快速裂变社群,设置了与下线人数及投资额挂钩的动态收益激励,并按照邀请会员的层级进行返佣,最终层级高达58级,会员数量超过45万。

    【风险提示】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是衡量传销犯罪规模的一个显而易见的指标,首先,就对“层级”的理解方面,该规定这边的“层级”或“级”并不是指组织内部的身份等级,而是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计算层级时,组织、领导者本人及其本级就算一级。此外,“团队计酬”机制在Web3项目,甚至在非Web3项目中也不少见,司法机关判断是否构成这一要件的关键在于是否以“拉人头”作为计酬的依据。

    3.骗取财物

    最后,虽然平台宣称其会通过"利差交易、糖果空投、系统资源等方式"获利,且夸大项目前景,吸引大量人员参与传销活动。然而, 项目方未建立宣称的盈利场景,且绝大多数收益来自新用户充值。

    【风险提示】

    许多被涉嫌传销的项目收益来源往往都缺乏真实业务支撑,即法律条文表述的“骗取财物”,这里的“骗取财物”认定相当宽泛,“骗取”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等欺诈手段,且并不要求参与者感觉到自己“被骗”,只要客观存在这种行为即可。

    综上所述,EOS平台由于同时触碰了入门费用、团队计酬以及骗取财物三大红线,故最终被警方按头伏法,不得不为后来者所警惕。

    谁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销犯罪中,公司和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那么,哪些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从而承担刑事责任呢?

    传销犯罪主体的穿透认定

    1.核心团队全链条追责

    就创始人/核心团队而言,基本会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就EOS平台案而言,9名创始人因在项目中起到主要作用,全部认定为主犯,具体来看:

    级别来看,风险较高的为组织中担任以下职务的人员:

    • “董事长”:传销组织中负责发起、策划的人员

    • “总经理”: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组织经理”角色

    • “布道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 “再犯者”

      •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 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分工来看,风险较高的为在组织中承担以下职责的人员:

    • 技术部门:编写智能合约、负责底层代码开发的人员

    • 财务部门:设计动态/静态收益分配机制、负责利润分配和财务统筹的人员

    • 运营部门:策划社区裂变活动、负责宣讲运营的人员

    2.外部协作方存在风险

    此外,外部协作方也会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对项目扩张起实质推动作用即可能入罪,EOS平台案中,除创始团队外,后加入组织,并积极参与组织推广语宣传的,也被判处了刑罚,因此,参与项目的社区KOL、收取费用发布夸大收益的软文写手等,也需要警惕。

    传销犯罪如何量刑?

    1.情节严重与否

    就客观行为来看,传销犯罪的刑事责任按照情节严重与否为标准分为两个层级,传销犯罪的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曼昆律师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人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第二,金额,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第三,再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

    第四,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比如造成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2.主犯、从犯的区分

    主从犯的认定关乎最终的量刑那么传销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结合上文的论述,主要是以发挥作用的大小,对活动的不可替代性进行判断,间接以组织内的资历、职级作为判断标准。

    就EOS平台案的裁判结果来看,核心团队/创始人团队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的主犯,法院文书指出“包括被告人张某林在内的9人,负责或参与平台日常运营、 决策,作为该平台的核心成员,应当认定为主犯。”而“被告周某萍等人积极参与推广和宣传、发展会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虽然主、从犯区分并没有一刀切的标准,但团队扮演的角色往往决定了最终主从犯的认定走向,承担不同的犯罪后果。

    传销的行政、刑事处罚的边界在哪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要件累加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行为主要由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因此,绝大多数传销案件的的监管主体是市监局和公安局。那么,Web3传销案件什么时候会面临刑事处罚,什么时候会面临行政处罚?二者的边界在哪里?曼昆律师以2024年浙江省公布的典型网络传销案件为例,深入解读二者的边界,为广大Web3创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本批传销案件共有9个案例,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有4件,刑事处罚的有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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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入门费用、团队计酬、骗取财物是传销犯罪的三大特征,那么,对于传销行政处罚而言,三个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呢?曼昆律师认为,就是团队计酬”,即以发展人头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按照上下层级关系,设置激励方式。

    至于是否传销人员是否收取入门费用,是否骗取财物,这两个要件是否存在,并不是行政处罚考虑的首要因素,但如果存在这些要素,无疑会提高项目遭受行政乃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对比同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例,到底是什么地方让传销行为从违法走向犯罪?曼昆律师认为,最关键的就在于“骗取财物”这一要件,传销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会欺骗手段,采用夸大前景,鼓动性话术,比如“让每一个普通人都能开店当老板”为目标,向公众宣传其平台“玉石买卖时间短、收益高,30天开店就能当老板”;此外,这一骗取行为取得了数量可观的财物,并且在团队计酬的基础上,覆盖面比较广,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如果该行为满足“团队计酬”的特征,行为人就可能承担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后果,如果该行为满足“团队计酬+骗取财物”的特征,那么就可能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刑事处罚。

    传销行为可能并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尽管传销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所不同,但二者在立法和实务方面都存在并处的可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由此可以看出“市监局”与“公安局”在查处传销行为时在程序上会相互配合。例如,某工商局对某购物联盟网站涉嫌传销行为立案调查,工商局依照《禁止传销条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在平行的刑事程序中,该网站负责人因涉嫌传销被公安部门刑拘,经逮捕、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因此,Web3创业者在设计商业模式时,需格外注重合规要求,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边界毕竟不会泾渭分明,“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避免违法行为,才是项目长青的治本之道。

    曼昆律师总结

    在中国大陆对虚拟货币实施强监管政策的背景下,如何避免因传销等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合规不仅是项目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也关系到每一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

    本文通过EOS生态平台这一典型案例分析,剖析Web3项目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特征以及打击对象;同时结合浙江省具体处罚案例,指出传销行为违法和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以及二者并处的可能。

    总的来说,传销行为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组织还是参与Web3项目,合规问题至关重要。如有疑问,欢迎联系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于Web3领域刑事合规,致力于为您提供行业领先的刑事法律服务。

    / END.

    本文作者:邵诗巍、徐晓惠、宋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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